一般情况下,社保个人账户余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社保个人账户余额是指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中,进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这部分资金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社保费用,或者双方约定将社保个人账户余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
如果在离婚时涉及到社保个人账户余额的分割,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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