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丢失后,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审理案件的法院查阅档案进行复印,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其效力等同于原件。
民事审判中,在审核活动的最后均会宣读判决书,法院对于已经宣判的案件均制作成案卷存档,法院档案室具有该离婚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当事人直接到档案室要求复印判决书并由档案室加盖此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即可。
依据:
《人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
(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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