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小雷和梁小梅在大学时期相识、相恋,毕业后一起到北京打拼。北漂五六年后,二人都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认为可以组建一个家庭了,于是决定。五六年,换了五六个房子,现在要结婚了,两人都想把家安在自己的房子里。两人约定在天津买房,在取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还约定了李小雷和他的父母出钱全款买房子,房子所有人登记为李小雷和梁小梅。梁小梅的积蓄则用于装修和其他支出。梁小梅的朋友得知后,提醒她最好不要将两人的钱如此分配,万一两人不和,梁小梅恐怕分不了房子。
那么 ,是这样规定的吗?
律师说法:
一人买房,另一人未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视为共同共有,婚后即为。出资方愿意将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视为对非出资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该房屋会被视为李小雷和梁小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做出如此规定,方便了夫妻二人对于资金的安排,有利于关系稳定,也与我国民间风俗习惯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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