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咨询:本人妻子为医院职工参加了社保生育保险,与2018年5月2日分娩,向医院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医院表示只支付3000元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归医院所有,怎么办?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宋成帅律师认为:你好,医院以生育津贴归其所有不发放,于法无据。
首先,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均应当发放生育津贴。
其次,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该条明确了生育津贴的必须发放,单位无权不发放生育津贴。
最后,你可以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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