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管辖权异议的书写方式:首先,应当写明申请人信息、案件的信息。然后,应当写明申请事实与理由、请求事项。最后,应当写明结法院名称、申请人姓名,并载明申请时间。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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