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执行异议期限是60天左右。被执行人在出具审判书判决之后对于判决书有异议的,需要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之前提出。在执行结束之后提出的,异议无效。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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