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征信黑名单通常指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解除时间与具体情况有关,并不一定能完全消除对孩子政审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即使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从名单库中删除,其曾经的失信记录仍然可能对孩子的政审产生一定影响,政审通常会审查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等,失信记录可能被视为不良信用记录的一种,从而对政审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不同地区和单位对于政审的要求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地区和单位可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有更严格的审查要求。
**建议参考:
1、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即使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已经从名单库中删除,也应该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避免再次出现信用问题。
2、了解政审要求:在申请政审之前,了解相关地区和单位对于政审的要求和标准,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在政审中遇到问题,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还款记录、和解协议等,以证明自己已经积极履行了义务,并且信用状况良好。
4、寻求法律援助: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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