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考虑,用人单位一般会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竞业禁止协议或者保密协议。那么,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区别如下:
1、产生方式不同,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是否签署保密协议,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2、适用对象不同,约定保密义务的义务人为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应当要求涉密岗位的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义务人是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以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而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且有合同约定为前提;
3、遵守方式不同,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4、义务负担不同,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5、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6、费用支付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7、法律责任不同,劳动者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仅为赔偿损失;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则有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律师补充:
(一)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
(二)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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