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股权转让谁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一、股权转让谁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股权转让纠纷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一般是股权转让的出让人和受让人作为案件的原被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凡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登记而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人为诉讼主体。

三、涉及会议董事会议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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