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权利人的名称和身份证号等;
2、土地的情况,如土地的面积、使用年限、土地的坐落等;
3、房屋的基本信息,如房屋结构类型、高度、竣工日期、建筑面积等;
4、房地产其他权利情况,如抵押、担保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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