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离婚纠纷诉讼 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花花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没有离婚咨询24小时 ,如果有婚姻问题需要解决,可以拨打法律援助热线或者拨打律师事务所的咨询 ,但是需要在上班的时候拨打 。
下面是一些关于婚姻问题的法律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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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离婚方式分为2种:第一,协议离婚(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问题达成一致,达成离婚协议。
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在领取离婚证之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可以向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是户籍地(如在监狱服刑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向原告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离婚后男方不让看孩子的,是可以报警的,但是这属于民事纠纷,警察一般不会管的。
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女方可以报警或到法院起诉解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这个强制执行不是对孩子强制探视或带走,是对男方执行拘留或罚款。
法律分析离婚后不让看孩子的,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但目前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虽然离婚虽然离婚了,但是孩子还是双方的。
男方没有权利阻止女方看孩子。
女方可以报警,也可以起诉申请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当然可以,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即使双方已经离婚了,不抚养小孩的一方也是有探望小孩的权利的,所以对方也不能阻止您探望孩子。
但如果您私自带走小孩,影响小孩正常学习、生活,那么对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以其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申请法院依法判令其中止探望权;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温馨提示:离婚时,双方在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应当明确约定孩子的探望权,包括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探望的时间等具体事宜,避免今后因为探视问题发生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探望子女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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