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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向婚外第三者赠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另一方可否主张返还呢?
首先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很显然,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者建立情人关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一方将财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非日常生活需要,未经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综上,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应属无效,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另一方能否主张返还?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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