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的同居关系1.双方不以夫妻名义——恋爱或者性伙伴关系。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一是形成事实关系的,这种同居解除时,因双方形成了,财产分割按处理。二是没有形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解除时,按照第1种情况处理。
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不适用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e3bC2pRXABcBFA.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