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服务合同 第1篇
乙方客户产生的全部充电销售收入归乙方所有。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电费。
6.3乙方负责通过其渠道和平台等资源对甲方充电服务进行销售推广等运营,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销售推广运营行为,不得损害甲方企业良好形象。
6.5乙方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以上资质文件均需要加盖公章。
充电桩服务合同 第2篇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应电费,但无权参与乙方充电销售收入分成或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甲方保证其完全具备向乙方或乙方客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履行能力,具体如下:
(1)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客户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所(站),即贵铝电动汽车充电站,应能实现常规充电和快速充电;
(2)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客户提供根充电桩;
(3)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客户提供个充电终端;
(4)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客户提供其他应属于甲方提供充电服务的附属设备、设施和附属服务。
上述甲方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等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5.3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提供充电服务、充电设施、设备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服务和安全规定和标准,其中乙方提供的充电、停车场所应符合国家对相关场所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充电桩需符合中电联接口技术标准。
5.4甲方或者其关联方负责按照中电联技术标准开发平台、负责协调充电桩厂家提供源代码等数据、技术资料。
甲方不得向乙方或乙方客户拒绝提供充电服务,且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客户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充电服务数据。
5.6 甲方应对充电桩、充电终端、充电场所进行定期维护,确保不影响乙方客户使用充电服务。
甲方应向乙方免费配置办公场地,办公场地面积约平方米,具体办公地址为:。
5.6甲方在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近6个月内充电流水及电费缴费单。
5.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以上资质文件均需要加盖公章。
5.8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充电桩、变压器采购款付清证明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
充电桩服务合同 第3篇
充电服务:指由甲方提供充电场所(站)、充电桩、充电终端等为新能源汽车补充电能的服务,包括不仅限于对使用电能驱动的轿车、物流车、大巴车等各类车型实施补充电能的行为。
乙方客户:指因受乙方销售推广甲方充电服务之影响,前往甲方充电场所(站)使用充电服务的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自然人或单位。
充电销售收益:指乙方因乙方客户前往甲方充电场所(站)使用充电服务获得的全部资金收入。
充电桩服务合同 第4篇
4.1 电费结算标准:乙方按乙方客户使用甲方充电服务产生的用电量支付相应电费,具体电费计算方式如下:相应电费=乙方客户使用充电服务产生的用电量X结算单价元/度电。上述结算单价为固定单价,已包含甲方为乙方客户提供充电服务产生的一切成本和利润,乙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4.2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先支付万元电费,该电费用于抵扣乙方客户使用甲方充电服务产生的的相应电费,待该电费全部抵扣完毕后,乙方按结算单价元/度电支付承包费用。
4.3 电费结算方式:甲方应于每一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乙方送达电费结算单,乙方应于收到之日起3日内核对该清单。若有异议,则应于异议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反馈,由双方确定最终电费;若无异议,则应在收到与电费对应金额的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笔电费。
4.4发票开具: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相应电费前3日内向乙方送达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乙方有权顺延支付相应电费。
电费结算单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乙方客户使用甲方充电服务的日期、单笔电量;
(2)乙方客户该季度使用总电量;
(3)电费结算单价;
(4)电费结算总价;
(5)其他应于电费结算单上载明的内容。
本合同内的所有付款方式均应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同时,甲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若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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