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小王和小张订婚后,小张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屋首付款系小王的父母支付,贷款由小王和小张共同偿还。
房屋登记在小张个人名下,房屋登记办理完毕后6个月,小张和小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在小张和小王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小王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小张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房屋首付款应为小王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该套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而共同购买房屋,小王父母支付首付款也体现了小王和小张共同购房的意愿,虽然房屋登记在小张一人名下,但仍应视为小张和小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应当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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