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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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与取得具有关联性,部分情形下表现为在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成员资格而在另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成员享受的权利实质上没有变化,只是该权利依托的法律载体发生一定范围的移位。具体来说,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有以下3种:


一是因成员死亡而丧失。成员自然死亡的,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对于宣告死亡而言,应从宣告死亡之日起丧失成员资格。若因下落不明或失踪而被宣告死亡者返还原地,在其撤销宣告死亡后应主动认定其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不应取消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享受的成员权利由其财产保管人或家庭成员代为行使。


二是因组织终止而丧失。由于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或移民搬迁等导致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原村民的成员资格亦当然丧失。由于国家政策因素进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调整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合并,村民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并取得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是因成员身份关系变化而丧失。成员因结婚、收养、迁入城镇等原因,其户籍或实际生产生活已经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自动丧失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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