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丧失债权人参与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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