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李改
来源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价值越来越高,形式和内容也越来越多样。同时,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和低生育的时代,很多人的私有财产面临无人继承的尴尬境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财产继承又迎来了哪些重大变化呢?
【案情简介】
小树的父母在其小学时便离婚,抚养权归母亲,自此小树便一直与母亲、外公外婆、大舅(大山)生活在一起,小舅一家在外地很少来往。在小树成年以后,母亲、外公、外婆也相继去世,小树一家便与年迈的大舅共同生活。
近日,大舅也因病去世了,小树在悲伤之余,也有了烦心事:大舅生前名下有一套房产,但大舅终生未娶,更无儿无女,又未留下遗嘱。小舅的儿子小海突然从外地找上门来,说自己的父亲虽然早于大山去世,但小树是外姓人,大山遗留的房产应归自己这个侄子继承,双方争执不下,小树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大舅的房产。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
本案被继承人大山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大山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故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其遗产。大山的妹妹、弟弟先于大山死亡,应由妹妹的儿子小树和弟弟的儿子小海代位继承其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小树在大山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大山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多分。
遂判决:案涉房屋由小树继承享有80%的产权份额,小海继承享有20%的产权份额。
【律师说法】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扩大了原《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人不再仅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亲属,侄甥也享有了法定的代位继承权。
二、侄甥代位继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已去世的子女也没有子女、晚辈子孙代位继承;
(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三)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都没有丧失继承权。
三、《民法典》新设立的侄甥代位继承制度既符合民间传统善良风俗,也顺应现实需求。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一生未婚,又无子女,并且过世前也未设立遗嘱,那么他们去世后财富将面临无人传承的局面。赋予侄、甥法定继承权,不仅有助于扩大孝道,也更大程度地保障了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可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得到传承。一方面符合中国的伦理传统,另一方面也减少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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