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由谁承担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主观:一般来讲,对于 公司的债务 ,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
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
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不需要承担。
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单位犯罪而追究法定代表人刑责的举不胜举。
但是法人有以下行为却往往会有相应的责任。
1、虚假出资。
行政责任:《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2、《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会追诉家庭财产。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相应权利,而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也可能会承担不同责任,比如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股东法人和公司虽然是有直接关系的,但是公司的财产跟法人和股东的是分离的。
股东法人欠债,那么是不可以查封公司的账户资金,但是可以查封股东和法人在公司里面的股权。
但是公司挣钱的时候,股东根据股份是可以分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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