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处理医疗期职工,医疗期劳动合同到期能解除吗

一、企业如何处理医疗期职工

《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源于《劳动法》,除了标点符号外并无区别。从这条规定来看,只要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医疗补助费即可。

可是,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原劳动部随后就颁发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而且与《劳动法》同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该《规定》第6条规定“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又规定“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这两条规定中的鉴定显然不是针对是否能够从事原工作以及是否能够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是针对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进行的。劳动部此时并没有规定清楚鉴定是否作为解除的前置条件,但文字中有此倾向。

二、医疗期劳动合同到期能解除吗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的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均是规定了医疗期满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对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被依法顺延至医疗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实际上,对此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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