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有关的,写3篇?
—网上资料:
辛普森涉嫌杀人案 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
橄榄球超级明星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中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Simpson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dream team”(梦幻律师队)为自己开脱罪名。
然而,事过多年之后,根据已公布的Simpson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奇地发现,Los Angeles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Simpson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Simpson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Simpson。
二、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
民事行为的案例分析
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事后,售货员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甲,要求退货。甲称,自己买回两部手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说,其中一部手机已以29950元卖给了乙。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机,乙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问:(l)商店与甲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 (2)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退货,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补足差价,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撤销商店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什么?(3)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机,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答案:(1)商店与甲之间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2)法院可支持商店要求甲退货的主张。因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有撤销权,请求退货是行使撤销权的表现。但商店请求补足价款,是行使变更权(也是广义的撤销权),法院依法只能变更而不能撤销,这体现了法律对私法自治的干预的适度。(3)商店商店诉请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因为乙是善意的第三人,基于交易方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实际占有了该手机,依善意取得制度,他已经取得了该手机的所有权。
三、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标的物。当事人当然就是对外贸易公司和美国某公司了。权利与义务关系也是存在的,因为外贸公司承诺“确认”售与美国某公司400吨货物,而美国公司也履行了他的付款义务;外贸公司有权收到货款,美国公司也有权接收货物。因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存在的。标的物就是双方承诺交易的原料产品。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成立的。
从要约的角度讲,要约在没有取得对方(在这里也就是美国公司)确认之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一旦对方确认,则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况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任何以书面(纸质或电子文字)或非书面方式(口头约定)进行的要约承诺,都应该成为约束买卖双方的合同。
因此,双方的合同是成立的。外贸公司没有履行买方付款后的交货义务,所以是违约的。
解释的不是很清楚,不好意思!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就成为无效。外贸公司要约内容为7月交付,而美国公司表示同意的通知在6月交付,因此,该接受无效,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
2、既然外贸公司与美国公司尚未达成交易,合同不成立,则外贸公司不受合同约束,其可将货物售予任何第三方。但其需将美国公司汇至其银行帐户上的40万美元予以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四、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我认为乙妻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有可能是无罪(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一、乙妻夺下乙手中的刀,把木板递于乙,目的只是为了使丈夫不吃亏,没有故意危害对方的故意;
二、乙在甲用铁条打自己时,抽出刀对抗,双方虽然是因事互殴,也要看是什么事,如果属于寻衅滋事的话,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此时乙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乙是正犯,乙妻提供了凶器,属于从犯。
三、如果在前提中甲乙因事互殴,是因为正当事由,如乙向甲讨要工钱(现在农民工要钱真难),或是乙向甲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时,甲故意行凶或是恐吓,乙被迫与之对搞的话,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正当防卫从行为来看,不属过当,最多是过失致人死亡,而过失致人死亡不是犯罪,如果乙无罪,其妻当然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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