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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今年31岁,准备买房需要提供个人征信报告,后周某打印了个人版的征信报告。发现征信报告上面显示,周某曾在2009年1月16日某农村商业银行有3万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2009年12月20日到期。截至2020年10月,余额为30000,当前有逾期。最近5年内有50个月处于逾期状态,其中50个月逾期超过90天。。
周某当即去找了该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人,负责人拿出当年的材料。周某发现提供的贷款材料上并非是其本人的照片和签字,而且当时周某尚未满18周岁。
周某多次去和该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人沟通此事,希望能给予解决。但是该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人说你去起诉去吧。
周某以侵犯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撤销其名下的贷款,赔偿各种损失10万元,并且配合中国银行消除周某征信上的逾期记录和逾期痕迹。(来源:裁判文书网)
庭审中,周某向法院申请对贷款资料上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当年贷款资料上的签字确实并不是周某的笔迹。
法院判决:该农村商业银行消除周某的个人征信报告上的不良信用记录;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本案中,根据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提供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上的签名并不是周某本人签字,不能周某与该农村商业银行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周某逾期未还贷款的事实。
该农村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有过错。周某因为个人征信报告上不良信用记录,给周某的名誉及生活造成了损失,因此,该农村商业银行有义务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周某的个人信息系统上传的不良记录。
该农村商业银行因自己过错,给周某造成精神损失,在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外,还可根据给周某造成的精神损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征信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信用名片”,对我们的生活甚至是子女的生活都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这张“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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