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伤残离职后,单位需要赔偿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1 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4 个月的本人工资。
建议参考:在离职前,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费用。
相关法条: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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