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责方当事人向承保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报案。
2、保险公司派员对受害方车辆进行定损。
3、双方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协商,选定修车单位,进行维修,出具修车单以及修车发票。
4、最后的修车费用一般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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