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如果是机关及其登记员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撤销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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