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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互赠礼物表达情意,视为一般性的赠与行为,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但存在一种例外情形: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
如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
以案说法
2015年,原告王某在美容医院治疗脸部痤疮时,在该院收费室认识了被告徐某,其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被告徐某表示其要**房屋。原告王某通过刷卡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房屋定金20,000元。
后双方一同前往售楼部,被告徐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了房屋。
该套房屋的首付款是225,000元(含定金20,000元),被告徐某当时没有足够的首付款,与开发商商定先支付155,000元,剩余50,000元由其向开发商以借款的方式处理。
购房当日被告徐某将原告王某提前转账的款项10,000元取出,与原告王某当日取出的现金144,845元一起,凑足了第一笔首付款155,000元。几天后,原告王某转账给被告徐某50000元,用于支付案涉房屋的第**首付款。之后原告王某又转账给被告徐某还贷账户20,000元,被告徐某将此款用于偿还房屋贷款。
2016年2月1日被告徐某、原告王某分手,原告王某遂找被告徐某退还其支付的房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件争点
原告王某支付的购房款是否应予返还?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恋爱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生活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分手后,任何一方不应主张返还。
但对于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应推定付款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条件。
因恋爱失败分手,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原告赠与财产的目的落空,若确定房款仍归被告所有,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作用。
因此,原告出资为被告**房屋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原告、被告恋爱失败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相应款项。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房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返还金额为224,84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58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657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58条第1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659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665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李成律师提醒大家,恋爱中真诚相待、全情投入没错,可涉及到大额财物,一定要理性谨慎对待,避免最后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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