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超过一年的不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
建议参考:
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先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解决,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要注意时效问题,避免因超过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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