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送达不到被告怎么办
当法院无法直接联系到被告并送达传票时,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公告送达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通过公告形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的方式。
2.如果确实没有联系到对方,且没有依法送达传票的话,确实不应当正式开庭。
3.法院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如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
二、传票送达的途径
传票送达的途径有多种,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1.直接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时,可以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是指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这包括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被监禁的人通过其所在监所位转交。
4.邮寄送达则是将诉讼文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受送达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期。
5.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采用的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的法律情形
1.公告送达是在特定法律情形下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情形主要包括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2.在公告送达的情况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传票什么时间发出做明确的规定,这主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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