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务时刻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计划表(必备34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法务时刻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计划表(必备34篇)》。
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计划表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停车场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辆凭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卡办理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外单位办公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分公司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
第五条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六条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低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七条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八条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分公司综合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条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一条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二条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三条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五条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分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计划表 第2篇
(一)加强规划引领,保障土地供应。
1、科学规划布局停车设施。各县区要充分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依据城市发展战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停车设施发展总体目标,明确未来几年停车设施布局、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按照差别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综合考虑城市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科学确定差别化的停车设施发展政策、供给和管理策略。以社区、街道、商圈为单位,测算城市中心区结构性停车位供需数量,合理布局停车设施,解决结构性供需矛盾。
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依托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对规划落实及建设用地进行管控,作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市、县(区)两级分别建立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以年度为时间节点,评估规划落实情况,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保证规划项目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保障停车设施用地供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我市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细化停车设施供地政策,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本级停车设施用地供应策略。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在规划阶段为中心城区、商业区、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重点停车难区域,预留公共停车用地条件和建设空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停车场,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各县区要制定相关鼓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政府)
(二)分类推动建设,加大设施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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