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法 56 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妨碍安全驾驶的,将面临罚款 300 元的处罚。
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手持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进行通话、发送短信或浏览网页等操作。
2、观看视频或使用其他多媒体设备。
3、化妆、整理头发或其他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4、与乘客交谈或进行其他分散注意力的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安全驾驶是每个人的责任,不仅要遵守交通法规,还要保持警觉和专注,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建议参考:
1、了解并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己的驾驶行为合法合规。
2、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如系好安全带、不超速、不疲劳驾驶等。
3、定期检查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如遇紧急情况,保持冷静,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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