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组织和要求,集中体现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原告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希望能够判离,所以原告的陈述应该围绕诉讼请求和证据结合该条款来表述,至于说那些“夫妻恩爱”的过往和其他家长里短是不用多说的。
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此,我要重点强调一个问题,不管是离婚还是其他诉讼,有的人为了达到诉讼目的,瞎说,乱说,甚至于颠倒黑白,他们以为法官是个大傻瓜,很好忽悠,这是一大忌,错得离谱!近几年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就我个人执业经验而言,其实只有在法庭上实事求是才能妥善解决问题,开口切莫瞎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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