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有公司规定“一天扣三天工资”,以此约束员工按时考勤。但常见的做法就是合法的吗?
法务时刻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劳动者工作一天,就应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以不支付当天与出勤有关的工资。
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但公司规定扣三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涉嫌违法克扣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多次旷工的话是可以认为严重违法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那么根据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这个合同的。
法务时刻律师解析:
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从角度正当的行使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管理权。规章制度对于员工奖惩的规定中,尽量避免用“罚款”这类属于性质的字眼;此外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全勤奖、绩效奖、提成奖金等浮动工资的制度设计来代替“扣除三天工资”的制度,避免法律风险。
如果因为劳动者旷工使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其主张损失赔偿。比如值班人员不到岗导致单位被盗。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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