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不参与经营的弊端是,股东的知情权可能会被侵害;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可能不会切身的维护股东的权利;以及股东的分红权、重大决策的权利可能会受影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cb9C2pQUgdUDF0.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