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权过程中,老百姓打官司,最郁闷、最窝火的可能不是败诉,而是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实这就是所谓的“执行难”问题。
要想在执行阶段不出问题,这一步一定要做——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到底是啥?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简单来说,财产保全就是预先控制被告的财产,限制其转移,从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以快速执行。
财产保全的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如何申请?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或仲裁前的财产保全、诉讼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1、申请保全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保全人提起诉中财产保全的,可以向案件审理法院提出。
3、申请保全人提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的,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需要怎样担保?
实践中,担保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提供保证金,即你在自己的银行卡里存些钱然后让法院把你的银行卡冻结;二是实物担保,比如你提供一套房子让法院查封;三是买保单,比如中国人保就有保全保险,你交一定的保费就可以了。
特别说明的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这时候申请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财产被保全后,可否继续使用?
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长?
保全财产种类不同,保全期限也不同。保全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保全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保全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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