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吗?

网友提问

北京东城区的小张委托小王运输一批海鲜到南京,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小王在往南京运输海鲜的途中,运输车辆发生抛锚,小王考虑到如果不能按期将海鲜运到南京,会导致海鲜不新鲜,在确无办法与小张取得联系后,小王找到小马委托其将该批海鲜送往南京指定地点,虽然小马及时起运但遇途中堵车,运到时海鲜已经很不新鲜,只能低价出售。为此小张要求小王赔偿损失,那么小张能不能要求小王承担赔偿责任?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小张不能向小王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张是委托人,小王是受托人,小马是次受托人,虽然小王转委托给小马时没有经过委托人小张同意,但是小王是在联系不上小张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小张的利益,转委托给小马,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王只对小马的选任及对小马的指示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很难说小王在选任小马时有过错,因此小张不能向小王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是关于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人身属性,合同的成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也表明了受托人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正是因为委托合同具有高度的人身信赖性,所以受托人没有经过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其他人。


委托人相信受托人能够很好的完成所托之事,所以才将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如果受托人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第三人有没有完成所托之事的能力委托人并不清楚,此时应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思,除非委托人追认或事先有过约定,否则受托人不得转委托。


但是,也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受托人都不能转委托,在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下,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第一,经委托人同意。合同具有意定性,只要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事项,法律都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作为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委托人可以自主决定委托何人。

第二,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之所以做此例外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委托人利益,但是由于相对的突破了委托人的意思自治,所以该条的适用极为严苛,需要是处于紧急情况下,受托人出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方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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