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为在机关登记的全体认缴的出资额。、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二、 什么是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三、 知识产权出资的完善措施实践中,在公司成立时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资本化程度普遍不高,知识产权存在评价难度大、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因此,完善知识产权出资相关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下面,小编将介绍知识产权出资的完善措施。
实践中,在公司成立时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资本化程度普遍不高,知识产权存在评价难度大、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因此,完善知识产权出资相关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下面,小编将介绍知识产权出资的完善措施。
第一,建议明确知识产权出资范围。
应根据知识产权出资的要件(权属确定性、价值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规定,对作为出资标的的知识产权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可以包括: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专利使用权、商标专用权、技术秘密、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机构及出版者的权利、域名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可以不断予以扩大。
第二,建议就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工作提出申请材料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申请材料方面,建议提出以下具体要求:申请人(公司)的全体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作为出资标的的知识产权,必须经过价格评估和验资,对知识产权的估价可低于知识产权出资合同中的资金总额,在验资报告中应当附评估报告结论;对于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当建立评估审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应明确载入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对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作出承诺,若出现出资不实,由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判断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到位,应依据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进行,并建议使用格式合同文本。
另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全体股东对知识产权真实性所签署的承诺书、全体股东签名的公司章程,并附评估报告的验资报告以及权利转移证明文件等。
第三,建议尽快建立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公示制度。
尽快建立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公示制度很有必要,公示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知识产权出资人姓名、标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知识产权出资额、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实缴到位等信息,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以上便是由法务时刻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则是怎样的内容。知识产权出资,需进行资产的价值评估,并需要登记于公司章程之中。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务时刻律师,在线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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