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完成劳动定额应否支付最低工资
按照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支付劳动者工资。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动岗位上从事劳动,就应当认定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不能以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来认定。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有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效力。”对于这样的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不能理解,认为企业亏了,或认为这对其他劳动者也不公平。笔者以为,这应从最低工资的立法本意来理解。工资既有激励作用,又有保障作用。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其立法本意是要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以保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不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决定的,其支付标准也不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的多少来衡量的。只要符合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劳动者即使没有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仍应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包吃包住的能否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对劳动者包吃包住,是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有的也是因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方式或提高劳动效率所必须。福利费用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当然也不是构成最低工资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据此折算成工资,更不得因此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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