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双方离婚,需要支付吗?(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承担)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费是一成不变的吗?
夫妻离婚需要向子女支付抚养费
其中包括子女教育费和医疗费
不过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
涉及子女读书的费用也越来越高了
因此有人或许会问
夫妻离婚后
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可以增加?
接下来
小编将通过案例
为大家分享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17年,张某(男方)与黄某(女方)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婚生子小张随张某共同生活,黄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张独立生活时止。
此后小张一直随张某共同生活,黄某也按照协议按时给付抚养费。但是如今小张已经上了初中,在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逐渐增加,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小张的实际消费需要。于是,小张诉请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黄某到庭后,她表示张某从不配合其行使探望权,现如今她已再婚并育有一子,只能在家看孩子,无法上班,没有经济收入,故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张某和黄某于2017年达成调解协议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第二款规定,子女依然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张某和黄某此前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已经与现实生活水平不符,也无法满足小张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所以小张提请法院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黄某现在家待业无固定收入,且根据现在天津市的实际生活水平,每月2000元抚养费明显亦超过实际需求。
通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将小张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800元。
无论是父母协商或者法律规定的“抚养费”高低,终有额,为人父母对孩子,终是爱。离婚后的父母双方,与其被对孩子的补偿心理所支配,仅仅走上经济补偿的道路,不如双方在探望孩子时,共同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全力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转自:宝坻天平
离婚是否为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
【案情】
张某和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5年至2016年,王小某因上小学与母亲张某搬离房山区,与父亲王某分开居住。2017年至2018年,王某去外地生活。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且在生活上未对孩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家庭开销一直由张某承担。张某身有残疾,现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5000元。张某与王某目前仍为夫妻关系,王小某因上学和生活需要,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分歧】
本案中,关于是否应当支持王小某诉求,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王小某的父母未约定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且未离婚,母亲张某虽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但其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视为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故王小某没有理由主张王某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予支持。王小某的父母已经长期分居但未离婚,虽然父亲王某常年没有收入,也未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但无论是否分居以及是否实行分别财产制,都不能否定其对王小某的抚养义务。故王小某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目前法律并未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父母双方并未离婚,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子女也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应探究和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鉴于王小某已经年满10周岁,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探寻了其真实意愿,其表示上小学后,父亲从来没有回家,未尽到父亲的职责,母亲是残疾人,收入有限,其与母亲目前生活困难,父亲应该支付抚养费。
3.重点分析父母抚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分居时长等,并综合考量父母的支付能力、抚养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在具体案件中,应重点对不直接抚养一方实际抚养、教育子女的程度、时长予以考量,如果其长期对孩子不管不问,怠于或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则应在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上予以适当增加。反之,则应予以适当减少。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并考虑有无固定收入或特殊情况,适当提高或者降低相应比例。本案中,因为王某没有固定收入,但是考虑到张某是残疾人,以及王某长期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特殊情况,在核算抚养费数额的时候可进行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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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李冬华 李想
恋爱未满,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却在同居期间生下了孩子,这样的非婚生子,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吗?近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王鑫系被告王恒与马艳非婚生子,于2012年4月7日出生。2015年2月12日,父母亲因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无法共同生活,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抚养权协议书》并经公证处进行公证,约定由女方马艳抚养原告,协议签订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随马艳生活,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王鑫将被告王恒父亲告至市中法院。
市中法院主审法官韩晓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因此被告男方抚养费应计算至原告18周岁。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作为马艳与被告王恒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王恒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前的抚养费并按一定数额支付此后抚养费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同意判决结果,此案得以了结。
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李冬华 李想
恋爱未满,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却在同居期间生下了孩子,这样的非婚生子,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吗?近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王鑫系被告王恒与马艳非婚生子,于2012年4月7日出生。2015年2月12日,父母亲因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无法共同生活,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抚养权协议书》并经公证处进行公证,约定由女方马艳抚养原告,协议签订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随马艳生活,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王鑫将被告王恒父亲告至市中法院。
市中法院主审法官韩晓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因此被告男方抚养费应计算至原告18周岁。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作为马艳与被告王恒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王恒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前的抚养费并按一定数额支付此后抚养费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同意判决结果,此案得以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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