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身故后如何(婚前财产婚后身故怎么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结婚后配偶意外死亡,遗产如何分配?
结婚后配偶意外死亡,遗产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曹某生前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职工, 2019年8月12日,曹某在公司参加职工篮球比赛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贾某系曹某之妻,二人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何某系曹某之母,曹某无其他继承人。
曹某去世后,某公司同意支付丧葬补助金3.89万元,护理费80万元;贾某、何某慰问金各10万元。某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基金核定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已转入某公司账户内。某公司已将以上所有款项支付至曹某之母何某的账户。
曹某去世时遗留的财产主要有:婚前全款购得现房两套,其名下存款84863元,轿车一辆;养老金账户余额119512.84元,住房公积金余额71338.67元,企业年金及激励账户余额129169.09元。
曹某之妻贾某与曹某之母何某就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分配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贾某与何某各分配50%;曹某的遗产分配比例为:贾某分配20%,何某分配80%。
【律师解读】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属于遗产?如何分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职工的死亡使其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对死者亲属的物质补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亦非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在分配时,应考虑当事人对死者的生活亲密程度和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两个原则进行分配。
(二)本案确定遗产分配比例的原则及事实依据
本案所涉及的遗产分配应考虑以下因素:一、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二、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三、对死者经济依赖程度以及今后生活
曹某是何某独生子,何某丈夫去世后,无论生活上、物质上、还是精神上,母子二人联系紧密且深度依赖;何某年老体弱,身体多病,且已丧失劳动能力,作为曹某生前唯一供养的亲属,在曹某死后,老无所依,只能通过遗留的财产保障生活和医疗所需。贾某与被继承人曹某领取结婚证仅69天,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且,贾某从事较好的职业,有优渥的收入保障,且年纪尚轻,随着时间的推移,所受伤害可以被新的生活治愈,贾某对曹某遗留财产的需求和依赖程度相对不高。
(三)本案法律适用的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被继承人之母何某将曹某抚养长大,付出良多,年过花甲痛失独子,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被继承人之妻贾某与曹某结婚仅69天,突发意外,失去丈夫,亦令人惋惜,但是,其毕竟与被继承人结婚日短,未能和被继承人共同打拼、积累财富。其对被继承人财产和家庭的贡献明显少于作为母亲的何某,故应当少分。
结合本案何某对曹某抚养的付出及贾某与曹某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法院酌定遗产按贾某分配20%,何某分配80%的分配比例,于法有据,也更普遍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夫妻一方离世,财产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属于共同所有。除家庭琐事外,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去世,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能单独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吗?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两次。先分割死者的个人财产,再分割死者的个人财产。因此,活着的一方不能单独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后的分割顺序:
(一)无夫妻共同协议的,一般应平均分配。
夫妻双方不同意财产分配的,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共同财产,即死者可以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二)无遗嘱的,依法继承分配死者的个人财产。
死者未立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一般为配偶、父母和子女。
举例说明:
假设夫妻共同财产100万,丈夫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1. 如果没有协议,妻子可以先分同财产的一半,即50万。
2. 剩下的50万属于丈夫的遗产,应由妻子、丈夫的父母和夫妻的共同子女共同享有。
二、法定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并列关系,没有顺序,财产继承应共同分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只有当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失去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工资。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一方的婚前财产仍属于婚后一方的个人财产,性质不会改变。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属于夫妻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例如,女方佩戴的结婚戒指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五) 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夫妻一方死后,没有夫妻共同协议,一般应当平均分配。无遗嘱的,死者的个人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活着的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分享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然后与死者的父母和子女分割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婚前分别购房但婚后共同还贷,一方婚内去世后其父母怎样继承?
#普法行动#
继承纠纷中,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按揭购买了房产,双方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这些房产的贷款。之后,其中一方没有留下遗嘱就突然去世,去世一方的父母要求继承遗产,此时,去世一方的遗产应当如何认定,怎么继承?
一、法律规定
其实这个问题,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文号:法释〔2020〕22号)第七十八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注:民法典颁布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有同样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简要解读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产,购房合同是个人签订,首付款是个人财产支付,房产也登记在个人名下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结婚后,使用共同财产偿还该婚前个人房产的银行贷款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认为该房产依旧是婚前个人财产,且剩余的房产贷款依旧是个人债务。
3.夫妻用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注:假设房产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每人都有一半。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甲男婚前按揭购买了房产A,自己支付了首付款200万,向银行贷款200万,合计价值400万。
乙女婚前按揭购买了房产B,自己支付了首付款300万,向银行贷款300万,合计价值600万。
甲与乙结婚后,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两人的婚后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共同偿还了以下房产贷款:
(注:为了便于分析,假设房产A、房产B,婚前都只给了首付款,婚后才开始还贷)
房产A的贷款24万元(其中贷款本金8万元,利息16万元);
房产B的贷款34.5万元(其中贷款本金9.5万元,利息25万元)。
后来,甲突然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而此时乙已经怀孕数月。
之后,甲的父母提出,想要继承甲的遗产。
此时,甲乙两人名下房产都有所增值,具体为:
房产A,市场价值涨到了640万;
房产B,市场价值涨到了750万。
(二)简要分析
1.房产A中甲的财产部分:
(1)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产价值的比例*市场价
=(共同还贷的本金 共同还贷的利息)/(房产购买价 已还利息)*市场价
=(80000 160000)/(4000000 160000)*6400000
=369230.77元
(2)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归乙,即
=369230.77/2
=184615.39元
(3)减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未偿还的贷款”,为房产A中甲的财产部分
=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未偿还的贷款
=6400000-184615.39-(200万-已偿还的本金)
=6400000-184615.39-(2000000-80000)
=4295384.61元
2.房产B中甲的财产部分
(1)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产价值的比例*市场价
=(共同还贷的本金 共同还贷的利息)/(房产购买价 已还利息)*市场价
=(95000 250000)/(6000000 250000)*7500000
=414000元
(2)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归甲,即
=414000/2
=207000元
3.房产A、房产B中,属于甲的遗产部分为
=4295384.61 207000
=4502384.61元
4.胎儿应留份
由于甲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有继承权。
考虑到乙已经怀孕,因此还需要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即,共有4人(注:1 1 2)有权继承。
5.甲的父母(2人)可以获得的继承财产价值为
=4502384.61/(1 1 2)*2
=2251192.305元。
(注:此处的“可以获得的继承财产价值”,假设的是两套房产均按市场价卖出变现。具体可能有其他多种情况,如乙方获得两套房产的产权,并向甲的父母支付补偿款;又如,乙方获得其中一套房产的产权,并向甲的父母支付补偿款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
其他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注:本文观点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结合个案情况及当地司法实践,自行操作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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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继承纠纷中,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按揭购买了房产,双方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这些房产的贷款。之后,其中一方没有留下遗嘱就突然去世,去世一方的父母要求继承遗产,此时,去世一方的遗产应当如何认定,怎么继承?
一、法律规定
其实这个问题,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文号:法释〔2020〕22号)第七十八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注:民法典颁布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有同样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简要解读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产,购房合同是个人签订,首付款是个人财产支付,房产也登记在个人名下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结婚后,使用共同财产偿还该婚前个人房产的银行贷款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认为该房产依旧是婚前个人财产,且剩余的房产贷款依旧是个人债务。
3.夫妻用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注:假设房产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每人都有一半。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甲男婚前按揭购买了房产A,自己支付了首付款200万,向银行贷款200万,合计价值400万。
乙女婚前按揭购买了房产B,自己支付了首付款300万,向银行贷款300万,合计价值600万。
甲与乙结婚后,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两人的婚后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共同偿还了以下房产贷款:
(注:为了便于分析,假设房产A、房产B,婚前都只给了首付款,婚后才开始还贷)
房产A的贷款24万元(其中贷款本金8万元,利息16万元);
房产B的贷款34.5万元(其中贷款本金9.5万元,利息25万元)。
后来,甲突然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而此时乙已经怀孕数月。
之后,甲的父母提出,想要继承甲的遗产。
此时,甲乙两人名下房产都有所增值,具体为:
房产A,市场价值涨到了640万;
房产B,市场价值涨到了750万。
(二)简要分析
1.房产A中甲的财产部分:
(1)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产价值的比例*市场价
=(共同还贷的本金 共同还贷的利息)/(房产购买价 已还利息)*市场价
=(80000 160000)/(4000000 160000)*6400000
=369230.77元
(2)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归乙,即
=369230.77/2
=184615.39元
(3)减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未偿还的贷款”,为房产A中甲的财产部分
=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未偿还的贷款
=6400000-184615.39-(200万-已偿还的本金)
=6400000-184615.39-(2000000-80000)
=4295384.61元
2.房产B中甲的财产部分
(1)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产价值的比例*市场价
=(共同还贷的本金 共同还贷的利息)/(房产购买价 已还利息)*市场价
=(95000 250000)/(6000000 250000)*7500000
=414000元
(2)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归甲,即
=414000/2
=207000元
3.房产A、房产B中,属于甲的遗产部分为
=4295384.61 207000
=4502384.61元
4.胎儿应留份
由于甲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有继承权。
考虑到乙已经怀孕,因此还需要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即,共有4人(注:1 1 2)有权继承。
5.甲的父母(2人)可以获得的继承财产价值为
=4502384.61/(1 1 2)*2
=2251192.305元。
(注:此处的“可以获得的继承财产价值”,假设的是两套房产均按市场价卖出变现。具体可能有其他多种情况,如乙方获得两套房产的产权,并向甲的父母支付补偿款;又如,乙方获得其中一套房产的产权,并向甲的父母支付补偿款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
其他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注:本文观点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结合个案情况及当地司法实践,自行操作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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