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赵先生和李女士在几年前经人介绍,相互吸引很快坠入爱河。没过多久两人领证结婚,李女士将婚前自己的房子卖掉又购入一套,作为两人的婚房,付了首付。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赵先生表示,首付是妻子出的,贷款也是妻子还的,所以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还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财产约定具结书》。二人协商后,婚后这套178平米的房子登记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其中李女士占99%,赵先生占1%。几年后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对这套房子的归属权产生纠纷。赵先生认为,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根据市场价估计,这套房子大约值1200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物权归属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所以,由于李女士占有99%的份额,只需按照房屋现值向赵先生支付1%的房屋折价款。
关于夫妻房产所有权归属在离婚时如何认定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下: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赵先生和李女士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系李女士个人出资并且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相关证明已经明确了李女士对房屋产权占99%,赵先生只占1%,可以视为是李女士的赠予,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二人离婚时赵先生对房产具有的1%的份额仍然有效,兼顾各方利益考量,将房屋折价再按照比例向赵先生支付折价款具有合理性。
来源 君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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