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航空运输时,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要按规定载明相关的内容,例如交承运人、交收货人、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等,那么航空货运单有证据效力吗?法务时刻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航空货运单有证据效力吗
1、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2、对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等具有证据效力。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航空运输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在航空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里,一方当事人是承运人,另一方当事人是旅客;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是承运人,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1、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利用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的人。航空承运人则是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事业的企业法人。
2、旅客
旅客是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因此未经承运人同意参与民用航空器的运输活动的人(如私自搭乘、偷乘飞机偷渡的人)不认为是旅客。经承运人同意免费载运的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是旅客。
3、托运人
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署名的人。
4、收货人
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的初步证据,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务时刻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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