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调解:
- 程序:
- 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 受理: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调查:调解组织应当对劳动争议进行调查,了解事实真相。
- 调解:调解组织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 条件:
- 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 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属于该调解组织的受理范围。
2、劳动争议诉讼:
- 程序:
- 起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 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 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条件: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劳动争议仲裁:
- 程序:
- 申请: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 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条件:
- 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二)有明确的被告;
-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以上内容具体告诉你关于劳动争议调解诉讼仲裁的主要程序和条件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除此之外,本文还介绍了简述劳动争议调解诉讼仲裁的主要程序和条件的具体流程。相信你已经从文中得到了你想要的答案。如果您还想咨询劳动争议调解诉讼仲裁的主要程序和条件是什么?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c05C2pSVQlcBlw.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