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对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即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本来就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法定节假日实际上为带薪休假,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到底是应该支付三倍工资,还是应该支付四倍工资存在一定的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原因,实际上是因为月薪制与日工资计算冲突所带来的困惑。
实际上,早在1995年,原劳动部即对于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另外,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中,原劳动部对该问题进行了重申,即: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综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另行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在支付正常工资之外,应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300%
二、婚、探亲假工资怎么算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与上述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方法相同。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除此之外,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限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即婚假、丧假、探亲假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并不顺延。
婚假、丧假、探亲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
假期工资计算基数×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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