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如何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的鉴定是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完毕后进行的。
1.当受损车辆、物品需要进行损失价格鉴定时,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到处理机关开出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前往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进行委托鉴定工作。
2.若涉及投保的车、物,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争议由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鉴定程序与责任
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在收到《鉴定委托书》后,会向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发出现场勘估通知。
1.若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勘估鉴定场所,则视为自动放弃现场勘估参与权利。
2.鉴定小组在现场勘估时,会对受损车辆或物品的损坏状况、换件或修复项目进行具体记录,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当场签署确认或提出异议。
3.完成鉴定后,鉴定小组会按照规定的准则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
4.车主或物主需按省规定的标准缴交鉴定费,然后领取《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鉴定费由车主或物主先行垫付,待事故结案后由事故责任人按处理机关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
三、异议和责任追究
1.《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经事故处理机关确认后,将成为事故结案时确定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若事故当事人对鉴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书》后5天内向相应的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
2.车主或其指定代理人有权在鉴定数额范围内自行选择有技术资质的维修厂进行修复,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指定厂家修复。
3.维修厂家应对《鉴定书》列明的维修项目和换件项目作出质量承诺,并按照相关规定与车主签订维修合同。若出现维修质量问题,车主可向相应的鉴定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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