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依据具体岗位设置详细而明确的录用条件。
基本案情
小凯本科为法学专业,硕士为MBA(工商管理)专业。2022年6月1日,入职A公司,岗位为法务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间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A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小凯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小凯:我们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现因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具体理由如下:1.你的学历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2.你入职时未提交符合公司要求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3.你入职后,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未达到岗位职责标准,工作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法律风险。综上,公司决定于2022年9月8日解除和你之间的劳动关系。小凯于当日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不认可单位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自2022年9月8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22年9月8日起恢复,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故提起诉讼。小凯同意仲裁裁决。
公司主张
诉讼过程中,为证明小凯学历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A公司提交《岗位说明书》《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作为证据。
《岗位说明书》内容为法务总监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其中“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一栏中显示“必备要求”为:学历要求“硕士及以上”,专业要求“法学专业”,说明书落款处有小凯的签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填表日期显示为2023年6月1日,“教育背景”一栏显示小凯本科为法学专业,硕士为MBA(工商管理)专业。
A公司主张《岗位说明书》中法务总监岗位要求教育背景为法学硕士及以上,小凯的硕士并非法学专业,故不符合岗位要求。
小凯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并主张其入职时已如实告知A公司自己的教育背景,当时该公司并未对自己的教育背景提出任何异议。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小凯曾于2022年6月1日向A公司提交学历证明原件。A公司未就曾要求提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情况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本案中,A公司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凯存在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形,即A公司与小凯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据此,法院判决:小凯与A公司劳动关系自2022年9月8日起恢复,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来源 小凯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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