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叫对方撤销诉前保全钱还会被划扣吗?

叫对方撤销诉前保全钱不会被扣划。

诉前保全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果扣划被申请人的款项必须由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被申请人应该履行债务义务时才能扣划。如果申请人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而是向法院申请撤回保全,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这样不会扣划被申请人己的钱。

合同保全措施债权人的撤销权期限

一、什么是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 债务人 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 债权人 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 债权人代位权 制度和 债权人撤销权 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 债务 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二、什么是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法律如何规定? 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者说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我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什么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法律如何规定? 所谓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债权人为使自己的权利不落空,可用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客观要件,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 抵押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当债务人采取上述不正当或非法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务人事实上的资不抵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 以上就是关于 合同保全措施债权人的撤销权期限 的介绍,其实,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既需要满足客观条件,又需要满足主观条件。另外,如果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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