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上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早已司空见惯,但一些公司在下班后或休息日“顺道”在微信上安排工作让很多上班族吃不消。
非工作时间“微信办公”到底算不算加班?8月10日,“中国普法”官方微信分享的这则案例告诉你答案。
小美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产品运营,劳动合同约定小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因加班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小美认为自己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微信等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属于加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而公司则表示,在休息日值班时小美只是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法院认为,小美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占用了小美的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判决公司支付小美加班费3万元。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
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而否定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工作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软件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本案中,根据李小美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分析,李小美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其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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