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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某、邓某、彭某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和《股本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并挂靠A 建设公司,承包承建竹园小区项目和祈年悦城项目。A 建设公司与周某等签订《重庆A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A 建设公司承建祈年悦城项目后,成立工程项目部。该工程实际承包人为周某、邓某、彭某,并预留了三人的印鉴。周某负责资金筹集等工作。
周某、邓某、彭某向叶某出具了五张借条,周某向叶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向叶某借款共计723 万元。
叶某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 建设公司偿还叶某借款人民币723 万元及利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其诉讼请求。A 建设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申请再审,******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企业项目部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字借款,所借款项实际用于项目工程的,企业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从借条及收据看,叶某出借的款项,除有周某等个人出具的借条外,部分借款还由A 建设公司出具收据,公司财务人员也出具过相应收据。从借款用途看,周某、邓某、彭某认可所借款项用于项目工程,部分款项直接汇入了A 建设公司账户,A 建设公司向发包方索赔的资料中也载明了叶某出借的部分借款。”******据此认定周某、邓某、彭某以个人名义签字的借款,视为代表项目部借款,而项目部的民事责任应由A 建设公司承担,故A 建设公司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A 建设公司因此败诉。
实务经验总结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企业也可能会承担偿还责任。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承担偿还责任。故企业在该情形下以其不是借款人为由抗辩,法院不会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杜绝工程施工挂靠行为,切勿为了贪图挂靠费而将资质借给他人挂靠施工。建筑法等相关规定明令禁止工程施工挂靠行为,该等行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而且挂靠方施工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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