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程序
法律常识:
党代会召开程序为:
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按照多于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
2、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党组织,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
3、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4、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七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党代会具体
法律常识:
党代会具体流程:
1.筹备工作阶段。提出召开党代会的建议,作出召开党代会的决议,下发召开党代会的通知。
2.预备会阶段。召开相关会议,讨论大会议程、通过大会日程。
3.正式会阶段。举行开幕会、闭幕会。
4.大会闭幕后工作阶段。召开纪委全体委员会议,进行选举,通过选举结果报告,向上级党委呈报选举结果。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代会的具体流程
法律常识:
党代表大会是党的一项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根据大会流程,可将党代表大会分为4个阶段(大会筹备阶段、大会预备会阶段、大会正式会阶段和大会闭幕后工作阶段)、28个环节。
一、筹备工作阶段
1.党委组织部向党委提出召开党代会的建议,党委会进行研究,作出召开党代会的决议。
2.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党委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代会的请示。
3.上级党组织审查并下发批复。
4.召开党委会,研究代表选举方案。
5.下发召开党代会及代表选举工作通知,布置、组织做好代表选举工作。
6.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7.下发下届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组织做好推荐工作。
8.召开党委会确定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复。
9.召开党委会,审议各项等备工作。下发召开党代会的通知。
二、预备会阶段
1.召开代表团召集人会议,介绍大会筹备情况,布置各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提出开好大会的有关要求。
2.召开各代表团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和大会议程。
3.召开预备会(全体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名单和大会议程。
4.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副秘书长名单、列席人员、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通过大会日程,审议通过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
三、正式会阶段
1.举行大会开幕会,党委书记作党委工作报告。
2.召开各代表团会议,审议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等文件。
3.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各代表团讨论情况汇报议通过党委、纪委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议大会选举办法和有关决议。布置推荐监票人等。
4.召开各代表团会议,讨论选举办法和有关决议;酝酿讨论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推荐监票人。
5.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听取各代表团讨论情况汇报,确定党委、纪委委员预选候选人名单,审议通过选举办法,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
6.召开代表全体会议(或代表团会议)进行预选,通过选举办法、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差额预选党委、团委委员。
7.召开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听取预选结果报告;确定党委、纪委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
8.召开代表全体会议,正式选举党委、纪委委员。主席团第五次会议结束后复会,宣布选举结果。
9.召开主席团第五次会议,听取选举计票结果,确定当选人名单。
10.举行大会闭幕会,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决议。
四、大会闭幕后工作阶段
1.召开纪委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
2.召开党委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结果报告。
3.向上级党委呈报选举结果。
4.宣传报道。
5.党代会工作总结、材料归档。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第七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条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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