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从公司离职时,其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开展同业竞争往往是公司最为担心的情况,此时,公司与员工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便发挥着重要作用。
网友咨询: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朱哲雨律师解答: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
3、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要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企业所在的不同区域,技术更新的不同时间而确定;等等。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朱哲雨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由于该条规定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即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具体支付方式可由公司与员工协商。实务中通常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另一种则将竞业禁止补偿金放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的日常工资中作为一笔基本工资之外的补偿金。
对于第一种支付方式,因为有明文规定作为参照,因此在实务中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对于第二种支付方式,虽然实际被广泛使用,但因为目前尚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明文禁止,因此在实务中,对于将竞业禁止补偿金放入员工的工资中进行支付的效力存在争议,不同法院之间存在不同的判定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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